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一、海域使用金退还范围
二、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办理要求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财综15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三)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
(四)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
三、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
四、退还海域使用金审核及上报
(四)省级审核。
五、海域使用金退还
六、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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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财 税规 〔 2023 〕 12 号
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
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
退还工作的通知
大连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盘锦 、 葫芦岛市 财政局 、 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现将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
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 (财综 〔 2023 〕 15 号 ) (以下简称
“财综 15 号”) 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海域使用金退还范围
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
相关项目为准。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具体范围、涉及退款用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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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及退还海域使用金数额,按照财综 15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办理要求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
序按照财综 15 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
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 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
工海域使用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
权变更登记; - 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
用权注销登记; - 优化方案继续填海且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当向属地县 ( 市 、
区)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经逐级
审核,由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市政
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上报项目继续填海处置意见时一并报
送用海方案调整及用海变更的市级审核意见。处置意见及用海方
案调整变更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复函相关市
政府,此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
记的要件之一。
(三)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
记的,应当提交: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